(2015)冀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程九文与澹台建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65号申请人:程九文。被申请人:澹台建忠,冀州市周村镇黄家庄村28号。申请人程九文诉被申请人澹台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澹台建忠驾驶的冀T×××××号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澹台建忠驾驶的冀T×××××号轻型货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郑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