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吕纪想、李进步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纪想,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进步,男,汉族,1971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秀云,女,汉族,1970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恒,男,汉族,1997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纪想、李进步、王秀云、李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