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秀英等与李振江等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李振江,安光伍,罗华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王秀英,女,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男,199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梁某某,女,200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梁某某法定代理人梁玲只,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江,男,成年,汉族。被告安光伍,男,成年,汉族。被告罗华云,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与被告李振江、安光伍、罗华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6元,减半收取5398元,由原告王秀英、郭某某、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郜红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