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非诉行审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上特上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上特上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非诉行审字第81号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吴东林,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上海上特上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品,该董事长。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亭湖区市场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盐亭工商案字(2014)第00834号行政处罚决定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亭湖区市场管理局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盐亭工商案字(2014)第00834号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查明:申请人亭湖区市场管理局对盐城市建军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地上由被申请人上海上特上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特上缆公司)销售给江苏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5盘电缆进行检查并抽样取证。抽取的样品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于2013年1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经送样检验,导体电阻(20℃)、绝缘热延伸试验项目部符合GB/T12706.1-2008和GB/T19666-2005标准规定的要求。被申请人涉嫌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上特上缆公司处以160124.81的罚款。申请人亭湖区市场管理局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上特上缆公司后,该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公司资金困难,现已停产为由,向申请人提出分期缴纳罚款,具体缴纳时间为2014年9月5日前缴纳10万元,余款60124.81元于2015年3月1日前缴纳到位。申请人亭湖区市场管理局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盐亭工商分(延)缴(2014)第0805-1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同意被申请人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014年9月2日被申请人缴纳罚款10万元,余款60124.81元未在2015年3月1日前缴纳。2015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亭湖区市场管理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亭工商案字(2014)第00834号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60124.81元。本院认为,亭湖区市场管理局作出的盐亭工商案字(2014)第008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其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亭工商案字(2014)第008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60124.81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朝芳审判员 张炳富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