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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4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薛设邦,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梦孝,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春燕,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二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 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