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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行他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卢章财、卢芳芳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行他字第46号申请人: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被申请人:卢章财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被申请人:卢芳芳女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作出的都计生征决字(2015)第20414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计生委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计生委作出的都计生征决字(2015)第20414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晓峰审判员  黄国柱审判员  曹世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继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