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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告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恒义、李文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李文婷,刘恒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65号原告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麦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文婷。被告刘恒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恒义、李文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