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告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恒义、李文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李文婷,刘恒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65号原告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麦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文婷。被告刘恒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恒义、李文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同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