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智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12号原告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湘平,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胜村北街。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成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联置公司与被告成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联置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联置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联置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原告湖北联置公司负担。审判员阮���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