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169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成,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彪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成、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网上认识,201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自2013年2月1日起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2月、9月两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但双方关系未有好转,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丁某某辩称,原、被告自2013年2月1日起分居属实,但系原告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所致。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网上相识,201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其中被告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双方自2013年2月起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2月、9月两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741号、7395号立案受理后,以原告撤诉和按原告撤诉处理结案。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原告为此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以辩称理由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已见,致本院调解不成。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返还被告给予原告的18K钻石戒指一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民事裁定书、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结婚不到一年即分居至今,且原告已两次诉讼离婚,可见原、被告未能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两次诉讼离婚未果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致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第三次诉讼离婚。现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夫妻和好不成。现鉴于原、被告在结婚三年余的时间内已分居两年余及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得不到改善等实际情况,认为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自愿返还被告钻石戒指一枚,并无不当,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二、原告秦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丁某某18K钻石戒指一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