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诗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诗斌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36号罪犯孙诗斌,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兰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诗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止,于2013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3分,并取得创业培训证。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编织袋折角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28.5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罚金2万元,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三类犯罪”,应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该罪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判决执行时间(入监)为2013年12月9日,截止现在执行时间不满二年,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诗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