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平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顾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极度不和。加之两人都在外地打工,分居两处,聚少离多。经常为了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婚姻已名存实亡。于是,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好着哩。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2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甲。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如能正确对待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增强沟通和交流,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那么对自己、孩子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庞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