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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与翁国峰、郑晓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翁国峰,郑晓容,赵笑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虞海芬。被执行人翁国峰。被执行人郑晓容。被执行人赵笑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国峰、郑晓容、赵笑笑[(2015)甬北商初字第0030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第一期执行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12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