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熊诉被告吴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熊,吴振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303号原告吴长熊,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吴振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熊诉被告吴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