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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群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L×××××的小型轿车,载孟某等3人沿舟山市新城新育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黄稚村路口时,因车辆行驶问题与吕某等人发生争吵。吕某报警后,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经对被告人李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国家标准。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也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吕某证言、照片及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查函、河南省商丘市农机监理所驾驶证查询复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口本复印件、人员档案、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详情、舟山暂住人口信息详情、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 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