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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巴州昊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旭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昊科涂料有限公司,王旭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昊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袁永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陇河,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辉,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甘肃省人,外来打工人员,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巴州昊科涂料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那 木 贞审判员 东格日甫审判员 敖登高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