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1,刘×2,刘×3,刘×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1,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富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2,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3,男,1937年1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4,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上诉人刘×1因与被上诉人刘×2、刘×3、刘×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1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1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