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仲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合肥育英学校、王邦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育英学校,王邦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174号申请人:合肥育英学校,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南路,组织机构代码48502754-2。负责人:胡学海,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宗玉。委托代理人:储成国。被申请人:王邦平。申请人合肥育英学校因与被申请人王邦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合肥育英学校称: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予以撤销该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合肥育英学校与王邦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裁决内容如下:一、合肥育英学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王邦平2015年2月份工资报酬3451元;二、合肥育英学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王邦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51元;三、合肥育英学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王邦平补缴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项目和缴纳比例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定,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由王邦平负担);四、驳回王邦平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王邦平因不服(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已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王邦平不服合瑶劳仲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合肥育英学校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育英学校要求撤销(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合肥育英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思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丁宇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