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张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社,麻玉安,桓台县周家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淄博仪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社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金震,经理。被执行人麻玉安,男,1944年4月生,住桓台县周家镇马家屋村。被执行人:桓台县周家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经武,主任。被执行人:淄博仪表厂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西二巷四号。法定代表人:赵潘云,厂长。本院在执行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社诉麻玉安、桓台县周家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淄博仪表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17467.9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卫经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