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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于海云与东营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于海云。被执行人:东营盛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海云与被执行人东营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裁字(2014)第3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东城支行有存款19300元,本案已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扣划该存款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房产多处,均因另案被其它法院查封,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东营市开发区东五路169号××幢×××的房产,目前首封法院尚未对其处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裁字(2014)第33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