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鑫、王欢与王欢、瞿法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王欢,瞿法得,方崇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王鑫。法定代理人:王先郎。委托代理人:陈建和。被告:王欢。法定代理人:王国献。被告:瞿法得。被告:方崇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负责人: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王欢、瞿法得、方崇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鑫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0元,由原告王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利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单玲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