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杜鹏与刘玉山,任卫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鹏,刘玉山,任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杜鹏,女,四平市被执行人刘玉山,男,四平市被执行人任卫萍,女,四平市申请执行人杜鹏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156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卫萍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予以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在被执行人刘玉山工资中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