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萍与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双赢招商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双赢招商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王薇,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462-1号原告:刘萍。委托代理人:李勇,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99号不夜城附10号楼。法定代表人:许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刘露林,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双赢招商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99号东方不夜城8号楼二层208室。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薇,1989年11月3日。委托代理人:缪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99号东方不夜城10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王莉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双赢招商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王薇、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萍负担。审 判 长 宋晓晖审 判 员 钱忠兵人民陪审员 洪澍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杰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