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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项宏进与邾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宏进,邾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项宏进,男,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邾志宏,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邾志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邾志宏给付申请执行人项宏进117680元,并承担诉讼费1330元及执行费16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徐菁秀系被执行人邾志宏妻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邾志宏妻子徐菁秀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世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