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迎春与新疆沃德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迎春,新疆沃德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陈迎春,女,汉族。被执行人:新疆沃德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文杨,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沃德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7370元,诉讼费用49.4元。本案申请标的37419.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7419.4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46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沃德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进入拍卖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沃德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进入拍卖程序,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夏 翔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