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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66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2日上午9时开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