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苏昊诉河南人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崔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005号原告高苏昊,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被告河南人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法定代表人崔万峰。被告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法定代表人崔万峰。被告崔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苏昊诉被告河南人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元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崔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苏昊未按照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瑞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阴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