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小坤与戴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张小坤,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戴艺斌,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坤与被告戴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坤以被告身在外地、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坤撤回对被告戴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0元,由原告张小坤负担。审判员吕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林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