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敏、北京银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银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北京银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张敏。被告:北京银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应。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北京银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王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