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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8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郭某某以被告王某某一直未到庭、未答辩,且其还有证据未提供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