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062号原告孙×,女,1989年2月8日出生。被告张×,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