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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应春梅、楼美文与楼美文、俞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春梅,楼美文,俞伟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22号原告:应春梅。委托代理人:蒋金央。委托代理人:项嘉佳。被告:楼美文。被告:俞伟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春梅与被告楼美文、俞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春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应春梅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