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商初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奇美兴贸易有限公司与金坛市爱群水产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奇美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坛市爱群水产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商初字第00081-1号原告佛山市奇美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2号顺利德大厦901之二。法定代表人柯胜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超,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爱群水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西岗村委前岗小区。法定代表人汪爱琼,该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潮民,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奇美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美兴公司)诉被告金坛市爱群水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爱群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美兴公司在2015年8月28庭审举证阶段提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庭前未作为证据提交),被告爱群合作社当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已约定管辖法院为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奇美兴公司向被告爱群合作社供货,供方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涉案买卖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1、双方协商解决;2、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涉案买卖合同供货地(即原告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故涉案买卖合同供货地人民法院应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原、被告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爱群合作社提出的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金坛市爱群水产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汤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