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户籍地绥中县新华街,现住绥中县。被告邢某,女,汉族,住绥中县新兴街一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