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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恢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飞云农村信用合作社、周少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飞云农村信用合作社,周少微,苏德明,郑如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飞云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张春俗,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振明,职员。被执行人周少微,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苏德明,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如奴,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飞云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少微、苏德明、郑如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2001)瑞执字第3006号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17600元,剩余案款74080元及其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95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