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李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43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柳彬,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秋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阮庆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栋,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