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尧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尧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一某,男,1975年3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隰县。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取保候审。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二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至9日,被告人金某某雇用装载机,擅自将位于隰县下李乡二老坡村委韩家渠南下湾村梁头的20.7亩地推平,其中涉及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油松种子园1林班39小班10.5亩国有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山西省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油松种子园出具的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上庄林场0603102号林权证附图及表格,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调整上庄林场和上庄油松种子园经营面积的批复等,油松种子园、上庄林场重新定界图,山西省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金某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0.5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宁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人民陪审员 亢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梓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