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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砲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映鹏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映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砲民初字第93号原告:郑映鹏,男,汉族,1966年2月3日生,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郑素瑶,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住汕头市金平区,系郑映鹏的妻子。被告: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地址: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郑建福,主任。原告郑映鹏诉被告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映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素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郑映鹏诉称:原告一家世代均是被告的村民,依照法律和村规民约,均应该享受村民的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无权歧视。但是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平白无故停发原告一家人2013年度的人口钱。2013年被告按照每人200元发放生活费,原告一家人当时是一共九名成员,依照道理应当分到1800元。当时村民小组长郑杰盛在发放人口钱时,没有看到原告的名单,找村了解原因,村领导说不要分还他们,但不给任何原因。人口钱是村民生存的款项和村民身份的体现,原告至今不知道被告为何要剥夺原告的权益。因此,原告只有向法院寻求保护,请求判决被告付还2013年度人口钱人民币1800元,并作出书面道歉,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名誉损失,象征性请求100元。据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付还原告一家人的2013年度的人口钱1800元及迟延付还期间的滞纳金按日百分之一计;2、被告承担书面道歉及名誉损失人民币1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实其主张:1、原告的户口本,证明原告一家人的户籍信息及2013年原告一家人共九口人,其父亲已于2014年4月5日去世;2、2012年1月23日,原告与揭东县地都钱后经济联合社签订的《承包养殖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按照该合同约定,被告没有如期给付原告“人口钱”,应从“人口钱”停发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日百分之一计付滞纳金。被告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其家庭成员中为被告村集体组织成员原来共有9人:原告本人、其父亲(已于2014年4月5日去世)、母亲及六个女儿。被告没有给付原告一家人共九口人2013年度“人口钱”共计人民币1800元(以每个人口200元计)。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付还原告一家人的2013年度的人口钱1800元及迟延付还期间的滞纳金按日百分之一计;2、被告承担书面道歉及名誉损失人民币1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缺席庭审且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一家九口人作为被告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与被告村民同等的权利,有权获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任何人无权剥夺。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发放原告一家九口人的“人口钱”,侵犯了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还尚未给付的“人口钱”。但被告没有给付“人口钱”并没有造成原告名誉上的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书面道歉及赔偿名誉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事务具有管理权,有关集体财产的分配方案及证据也为被告所持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不利于被告,故本案可推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一家人共九口人2013年度“人口钱”共计人民币1800元的主张成立。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映鹏“人口钱”人民币1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清退,由被告在付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账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素锋审 判 员 林桂滨审 判 员 黄玩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崇智附: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3、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约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