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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立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汕头市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汕头市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立字第10号起诉人汕头市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7号亿兴大厦1/701号房A单元。法定代表人谢景明本院收到起诉人汕头市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亿德)的民事起诉状,诉山西亿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称,我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山西亿德订购了燃气成套设备。现气站基本建成,设备安装完毕。山西亿德无法提供与其设备合格相关的证明材料。2014年1月13日,我司向山西亿德发出通知函,要求其在2月10日前提供上述证明。也尚未提供。我司认为,订购燃气设备后,山西亿德无法提供设备的合格证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可能致我司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故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亿德燃气设备订购单》;2、退还原告代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777813.8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汕头亿德提起诉讼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我院通知该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该公司既未提交申请减、缓、免的相关材料,也未在交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汕头市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宝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琳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