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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红,倪伟东,赵玲,宫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红,女,汉族,1964年5月14日生,个体,住淄博市张店区体坛小区37-1-41号。被执行人倪伟东,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个体,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33-4-3-402号。被执行人赵玲,女,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个体,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33-4-3-402号。被执行人宫国明,男,汉族,1990年11月22日生,个体,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33-4-3-402号。本院在执行王希红诉倪伟东、赵玲、宫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48118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