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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高速路西口北行1.5公里。法定代表人武雪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丽娜,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宋臣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文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英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60元。审判员  刘亚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娅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