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荣海与黄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荣海,黄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海,男,彝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薛玉兴,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华,男,汉族,1995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任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庆珊,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高列。上诉人朱荣海因与被上诉人黄建华,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朱荣海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建华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99207.81元;二、驳回黄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018.6元(黄建华已经预交),由黄建华负担946.88元,朱荣海负担1071.72元(该款项请迳行支付给黄建华,法院不作收退)。上诉人朱荣海上诉提出:一、原审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故发生前,原告从事建筑业,已经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事实上,黄建华是朱荣海的同乡,事发当晚一起出外面玩耍,黄建华搭乘朱荣海驾驶的汽车,发生黄建华受伤的交通事故。黄建华不是从事建筑业工作,其也没有提交从事建筑业工作的依据及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的证据,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黄建华提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诉求,除了原审适用的法律条款外,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朱荣海支付误工费4366.67元,残疾赔偿金23338.62元给黄建华;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建华承担。被上诉人黄建华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建华提交的证据能相互佐证,证实事故发生前黄建华在城镇居住及生活满一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朱荣海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对朱荣海的上诉发表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中除事故发生前黄建华从事建筑业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事故发生前黄建华从事家具制造业。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各方的上诉和答辩,本院对本案作以下分析: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黄建华虽为农村户籍,但其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住院就医记录、租房证明、租金收据、银行开户申请书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事故发生前一年黄建华已在广州市及佛山市居住生活,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黄建华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朱荣海关于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黄建华残疾赔偿金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的计算问题。朱荣海及黄建华均确认黄建华在事故发生前曾经从事家具行业,但黄建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水平,应参照2014年度家具制造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43825元/年计算黄建华的误工费。因黄建华明确表示对原审法院参照2014年度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41217元/年计算其误工费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审法院计算的误工费金额11292.33元予以维持。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原审判决虽未书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在核定黄建华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中,已实际适用了上述司法解释作为计算依据,故原审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综上,朱荣海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61元(朱荣海已预交1587.56元),由上诉人朱荣海负担。朱荣海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睿代理审判员 谭允仪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雅静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