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周文娟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周文娟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成路85号105室。法定代表人郑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炯,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人事经理。被告周文娟。原告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娟劳动合同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