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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周文娟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周文娟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成路85号105室。法定代表人郑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炯,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人事经理。被告周文娟。原告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娟劳动合同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杭州库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