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赖伦长与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辛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伦长,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辛广和,周齐花,辛祖辉,辛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赖伦长,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辛祖辉。被告辛广和,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周齐花,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辛祖辉,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辛珊,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伦长与被告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辛广和、周齐花、辛祖辉、辛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伦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五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赖伦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辛广和、周齐花、辛祖辉、辛珊银行存款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新民审 判 员 彭 珺代理审判员 范 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