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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杜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孟祥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杜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孟祥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53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杜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杜三岗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恩,主任。被告孟祥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杜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孟祥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杜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杜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杜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杜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