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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翁旭刚与杨倩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旭刚,杨倩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46号原告:翁旭刚。被告:杨倩攀。原告翁旭刚诉被告杨倩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通知原告翁旭刚补交诉讼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翁旭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