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海云与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云,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77号原告杨海云,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代理人李杰,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604。法定代表人刘潇虹,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香敬,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云与被告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海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