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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金萍。被告:刘某乙。被告:刘金萍。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金萍、刘某丙、刘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长王胡一审判员李佳人民陪审员安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