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海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海克,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广西柳州市鱼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海克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海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韦海克到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龙屯99号出租房一楼,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锁将被害人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40元的“雅马哈”牌电动车盗走。2、2015年3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韦海克到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龙屯1053号出租房一楼,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锁将被害人潘某甲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55元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3、2015年5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韦海克到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龙屯1059号出租房一楼,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锁将被害人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20元的“富铃达”牌电动车盗走。2015年6月4日19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龙屯29号之一将被告人韦海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海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赖某、潘某乙、韦某的陈述、被告人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韦海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海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海克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韦海克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海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海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韦海克退赔被害人赖宝吉人民币一千五百四十元。三、责令被告人韦海克退赔被害人潘宏记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五元。四、责令被告人韦海克退赔被害人韦毅芳人民币二千八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肖正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杨秋菊附录: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