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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查长平与雷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长平,雷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查长平,男,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雷华平,男,汉族,住共青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查长平诉被告雷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查长平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长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查长平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熊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