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查长平与雷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长平,雷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查长平,男,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雷华平,男,汉族,住共青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查长平诉被告雷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查长平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长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查长平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熊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