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凌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陈勇,汤祥萍,上海凌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胡正茂,行长。委托代理人韩芳,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汤祥萍,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上海凌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被告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伦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陈勇、汤祥萍、上海凌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各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